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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: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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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: 
是指根据法律规定,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所有权 
取得方式: 
生产、收益、先占、添附(如附合、混合、加工)没收、 
拾得遗失物、发现埋藏物、善意取得、时效取得、国有化 
(一)先占 
1.概念: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 
2.具备要素: 
①无主动产:标的物为无主物 
②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 
(二)善意取得 ( ★ ★ ★ 简答:概念和条件、论述) 
1.概念: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,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,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,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,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 
2.具备的条件 
(1)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 
(2)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 
(3)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 
(4)善意取得的财产已发生物权变动   
3.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 
稳定商品交换的秩序、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 
4.法律效力 
① 受让人:取得所有权 
② 原动产上的权利消灭 
③ 让与人对原所有人负赔偿责任 
5.适用 
①动产与不动产都适用 
②法律禁止流通的不适用 
③无记名证券适用,记名证券适用 
④盗赃不适用 
⑤遗失物、隐藏物、埋藏物、失散的饲养动物   
(三)拾得遗失物 
1.遗失物:遗忘或丢失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 
2.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: 
①通知、交存与招领义务 
②保管义务 
③必要费用、赏金请求权 
④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归属 
注:不归拾得人所有   
案例
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,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,价值1万元。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,钱某未经赵某同意,擅自把手表拿走,并同孙某协商以1.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。孙某得到手表后,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。手表被周某捡到,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。后武某在佩戴该表时被孙某发现,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。 
[问题]1.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?为什么? 
2.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?为什么?   
案例15
许成的曾祖父为清朝一官员,本留有很多家产,后经几次战火以及“文化大革命”,到许成手上仅遗留下宅院一处。1984年,许成因举家搬迁到县城居住,将宅院以1500元卖给侯田。1990年,由于修建马路,政府要求侯田拆迁古宅。侯田在挖掘宅院大厅地面石砖时挖出一坛清乾隆年间的银元宝,共55锭。许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田,称此元宝乃其曾祖父所埋,应归还给他。侯田则称,此房他已买下,是这房屋的所有人,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。许成最后只好向法院起诉,要求侯田归还元宝,同时许成还提供证据表明此房确为其曾祖父所留,并且可以证明元宝也为其曾祖父所埋。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,有人提出,这些元宝属于地下埋藏文物,是限制流通物.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应一律归国家所有 
[问题]此元宝到底应归谁所有?  
二、所有权的继受取得 
1.买卖 
2.赠与、互易 
3.继承遗产 
4.接受遗赠 
5.征收 
6.其他合法原因   
三、所有权的转移 
(一)动产所有权因交付而转移 
交付是指将物或所有权凭证转移给他人 
占有的行为  
(二)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   
案例
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,后因房价上涨,某甲想把这套住房卖掉,自己搬到郊区居住。1995年初,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,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。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,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1995年3月,某丙找到某甲,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,某甲为钱所动,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,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,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。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,发现了这一情况,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。 
[问题]1.某乙与某丙之间,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? 2.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?   
案例: 
某甲和某乙是同村农民,因某甲家里盖房的需要,某甲向某乙提出欲收购其所有的三根木料。双方约定,某甲以600元价款买某乙所有的三根木料。某甲当场向某乙支付了300元,并说明,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,并将三根木料拉走。天有不测风云,当天晚上山洪暴发,将存放于某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。第二天,某甲带着300元到某乙家中要求其交出木料,某乙则说,昨天买卖已经成交了,而且你已经给了300元,木料已归你了。为此双方发生纠纷,某甲诉至人民法院,要求某乙交付木料。 
[问题] 1.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? 2.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?   
四、所有权的消灭 
1.转让所有 
2.抛弃所有权 
3.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 
4.所有权主体消灭   
案例
老张有平房三间,1986年7月,老张去世,未留遗嘱。老张的两个儿子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间半,并将三间房屋重新间隔,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,各住一间半。1989年7月,张三单位分给张三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,张三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。张四表示愿意以1.5万元买张三的一间半平房,但张三认为价格低,不同意卖。李四表示愿意以2万元价格买该房,张三于是同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。张四因此起诉到法院,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,哥哥张三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,侵犯了其所有权,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。 
[问题]1、张三与张四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?如果是,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?如果不是,为什么? 2.假设张三和张四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,该房屋保持其父在世时之原样,那么,张三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?要受到什么限制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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